陕西省荣复军人第一医院荣军病员收治管理办法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7-10-09 | 浏览:3639次 ]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荣军病员收治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新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荣军病员收治对象:患有慢性病的在想复员军人;七级及其以下患慢性病的残疾退伍军人;带病回乡享受定期补助的退伍军人(精神病、传染病、癌症患者和生活无法自理病人除外)。 第三条:收治程序 本人向所在县(区)民政局申请,经民政局审核后报送省荣复军人第一医院。医院审核后根据床位占用情况,通知县(区)民政局,由民政局开具介绍信。荣军持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复员证、退伍证、残疾证)到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到医院具体程序为:携介绍信及证件到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到门诊接受入院检查,由门诊按照各科业务划分范围开具荣军专用住院证。荣军本人持住院证到收费处输入个人信息,获取住院号。荣军病员持经收费处盖章、有住院号的住院证到办公室登记,领取胸卡,获取病案号,开具餐券条。荣军病员持有病案号的住院证和餐券条,到财务科领取餐券,然后到病房领取配发的一次性生活用品,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四条:为了进一步扩大服务面,将有限的疗养机会提供给最需要的荣军,原则上,每个县(区)每月固定一个床位,具体人员由各县区民政局确定。 荣军病员每年来院疗养最多一次,在院疗养时间一般为1-3个月,特殊情况如需继续住院疗养,荣军病员须每月向医院足额缴纳本人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超床位医疗补偿金,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床位不占县区控制床位指标。 第五条:费用负担 凡来源疗养病员,从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其诊疗费、医药费、床位费、生活费,按照省财政厅核定限额标准,由医院一次性核销,享受免费生活、基本医疗待遇。入院门诊检查费由病员个人负担。 病员往返车费、路途住宿及生活费,由本人或所在县区民政局解决。 第六条:荣军病员在院疗养期间正常死亡的,按照医院《荣军病员疗养期间病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条:在院荣军,因病情较重,需要特需医疗或手术等,费用超出财政厅核定标准时,在应收费总额中扣减本人当月标准经费,其余药品、卫生材料、检查成本费,由荣军个人负担。 荣军病员(含家属)到院接受门诊治疗时,免挂号费,其它费用按成本收费 第八条:管理责任 为荣军服务,是党和政府赋予优抚医院的神圣职责,全院各科室要齐心协力,通力合作,积极为疗养荣军服务。 办公室:负责与县区民政局的联系。负责来院病员的资格审查、登记和发放胸卡等工作。负责做好在院病员的思想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办理病员请销假手续。协助各病区稳妥处理病员之间的各类矛盾。负责病员出院后的回访。 财务科:负责病员日常用品的采购、保管、配送、核销。负责病员医疗费、伙食费的拨付和核销等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食堂的管理,保障饮食质量,讲究饮食卫生,规范就餐行为,监督或是核算,负责病员的洗澡问题。 保卫科:建立病员出入院门登记制度。负责病区的安全保卫及病员矛盾的调解。 病 房:负责病员的诊疗、护理及日常管理,协助办公室做好病员的思想教育、文化娱乐活动,认真执行病员请销假制度和出入院制度。负责病员一次性生活用品的配发。 门诊科:负责病员入院前的检查,在按病种分科的基础上,调节各病房荣军收治数量,保证各科病员基本均衡。 第九条:请销假手续的办理 病员在疗养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须请假者,本人应认真填写请假条,经主管大夫签字同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院办公室审查登记后方可离院。离院期间安全责任自负。请假时间不得超过7天。返院后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病员出院,当天或提前一天办理出院手续。遇节假日,可提前办理,但最长不超过三天。 第十一条:各科室可遵照本办法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建立制度,制订运行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荣军病员住院守则 1、病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院手续。 2、在院疗养期间严格遵守医院有关制度,发扬部队优良传统,树立医院为家、爱院如家的思想,互助友爱,与病友搞好关系,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 3、遵守医疗制度,服从治疗,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同意,不得随意增减药量和私自购药用药;严格遵守病房纪律,配合医生检查、治疗。 4、遵守请销假制度。为了保证病员的人身安全和医疗效果,住院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特殊情况须请假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但时间不得超过7天。请假期间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5、病员一般不得外出,特殊情况需外出者,应两人以上结伴而行,严禁单独行动。 6、保持病房、病区整洁,讲究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在病房大声喧哗,保持病区安静。 7、对在病员中搬弄是非、小偷小摸等不良现象,一旦发现,将在病员中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勒令出院,并限制其今后来院疗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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