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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7-10-09 | 浏览:3956次 ]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属农业户口的残疾军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参合基金以及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属合作医疗补助部分,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垫付后向合疗办报账。

二、残疾军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和标准缴费,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共同审核确定后,由残疾军人参保统筹地区的财政安排资金。

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付部分。

四、医疗补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实行专款专用。

医疗补助所需资金,每年底由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年度医疗费实际支出水平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财政预算,当年补助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追加预算。当年医疗补助资金结余转下年使用。省级财政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

在省属优抚医院住院的残疾军人发生的医疗费,由省财政厅按实际支出拨付优抚医院。

五、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提供的资料,做好协调工作。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加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续,对参加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进行年审,确保参加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准确性。

劳动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会同财政、民政部门解决出现的问题。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规范医疗行业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军人的服务行为。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和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程序进行分析,会同财政、民政部门解决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专款专用。

六、民政部门评定的一至六级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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