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登陆陕西省荣复军人第一医院网站 今天是:

医院新闻


陕西省荣复军人第一医院 面向宝鸡市优抚对象开通医疗补助 “一站式”结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4-10-16 | 浏览:418次 ]

为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为宝鸡地区优抚对象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我院与宝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签订了《宝鸡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协议》,现将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具有宝鸡市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人员:1.残疾退役军人;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3.在乡复员军人;4.带病回乡退役军人;5.参战退役军人;6.参试退役军人。

二、补助程序:优抚对象凭相关资料(身份证、出院结算单等)在我院医保收费处,依托陕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系统平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医疗补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的顺序,按比例进行一站式”结算。

三、补助标准: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救助等规定报销后,对符合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单次住院3000以下的补助70%,3000-8000元的补助65%,8000元以上的60%,单次补助封顶线为30000元,年度累计封顶线为50000元。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补助标准不低于其他六类优抚对象(具体标准由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置)。

四、注意事项

(一)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给予医疗补助:

1)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2)就医、购药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

3)因自杀、自残(精神病所致除外)、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

4)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

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等明确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6)属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

7)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优抚对象住院的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宝鸡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范围实施诊治,统筹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救助后,剩余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优抚医疗补助,统筹范围外费用不纳入优抚医疗补助范围。

(三)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报销后的自费部分可参照我院《退役军人医疗优待办法》执行。

陕西省荣复军人第一医院

2024年10月16日


打印  |  关闭




医院新闻